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属于“被迫解除”,而非主动辞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亦明确,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便劳动者曾签署放弃社保承诺书,该约定亦属无效,不影响主张经济补偿的权利。
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程序要求
主张经济补偿须履行法定程序——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而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应载明解除事由、解除日期,并明确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办理离职手续等诉求。
若未履行此程序而以其他方式离职(如自行旷工离岗),则难以被认定为“被迫解除”,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四、需注意的问题
· 时效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建议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主张权利。
· 社保补缴:主张经济补偿金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可同时主张。
· 举证责任:劳动者需举证证明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事实(如社保查询记录、工资流水等)。
综上,因未缴社保而被迫离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关键在于严格履行书面通知程序,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