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非法转包,核心是“承包单位承包后不履行管理义务、将全部工程或肢解后整体转移给第三人施工”,实质重于形式,不论包装成“内部承包”“联营”“劳务分包”均可能认定。
一、法定定义
《建筑法》第28条、《民法典》第791条第2款:禁止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转包合同一律无效。
二、司法/行政认定标准(建市规〔2019〕1号第8条)
具备其一即推定转包:
- 全部工程直接转给单位/个人(含母接子干);
- 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多人;
- 现场无项目部,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质安负责人,或派驻人员无劳动合同社保、不实际履职;
- 主要材料、设备由实际施工人采购,承包方不控核心资源;
- 劳务分包覆盖全部工程、仅留“管理费”给承包方;
- 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为名变相转全部工程;
- 工程款收付异常(承包方收钱即转拨,无合理解释)。
三、与合法分包边界
合法分包:经发包人同意/合同有约、非主体结构、分包人有资质、总包仍管理、不再分包。转包是“全部+退出管理”;违法分包是“部分但违规(如分包给个人、分主体结构)”。
民事:转包合同无效,工程合格可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总包与实工对质量连带责任;行政:没收所得+合同价0.5%–1%罚款,可降级吊照(《建筑法》第67条)。
法条锚点:《建筑法》第28、67条;《民法典》第791、793条;《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条;建市规〔2019〕1号第7、8条。
一句话:看住两点——是不是全部工程转移 + 承包方有没有真管理,两点皆占就是非法转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