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调解生效后,对方不赔钱,胜诉方应在履行期满2年内向一审法院或同级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原239条)。法院受理后依《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现268条)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其财产,并可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高规定》第1条)。
若法院穷尽查控仍无财产,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但限高、失信持续有效;申请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2年时效限制(《终本规定》第9条、《民诉法解释》第517条)。
对方有履行能力却转移、隐匿财产或拒不申报的,法院可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114条);情节严重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责,处3年以下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处3–7年( 《刑法》第313条及法释〔2024〕13号)。
迟延付款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民事诉讼法》第264条)。注意:超2年申请法院仍受理,但对方提时效抗辩且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