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4项生效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1. 主体适格
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精神正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精神障碍人士签署的协议无效。
2. 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签署,不存在:
无暴力、曝光隐私、威胁家人等胁迫;
无隐瞒重大财产、虚构事实等欺诈;
不存在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明显显失公平。
3. 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允许约定(有效范围)
• 同居/恋爱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房产、车辆、存款、物品)
• 恋爱期间共同债务划分
• 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垫付费用返还
• 基于同居付出、共同出资产生的经济补偿(措辞非常关键)
•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探视安排(不能免除法定抚养义务)
• 保密义务、互不骚扰、不得诽谤侵权(合法边界内)
绝对禁止写入(对应条款直接无效)
1. 出现青春损失费、纯粹分手费(单纯因感情结束索要金钱,无出资、付出事实作为基础,法院一般不予强制履行);
2. 限制人身自由:几年内不许谈恋爱、不许结婚、不许结交异性;
3. 预先放弃抚养权、免除抚养费、剥夺法定探视权;
4. 约定一方不得报警、不得起诉、放弃维权权利;
5. 婚外第三者之间签订补偿协议(一方已有婚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整体大概率无效);
6. 约定伤害对方、自残等违法内容。
4. 形式规范(实务必备,降低败诉风险)
1. 书面形式,不建议口头约定;
2. 写明甲乙双方身份证号、住址;
3. 财产信息明确:房产地址、车辆号牌、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杜绝“大概、适当补偿”模糊表述;
4. 双方亲笔手写签名+按手印,标注签署日期;
5. 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原件。
公证不是生效必备条件,但公证可以强化证据效力,防止对方抗辩签名虚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