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险(通常指医疗责任保险)的保费,一般由医疗机构承担,但在部分地方性规定中,医务人员也需分担一部分。
一、法律依据与一般原则
· 投保主体为医疗机构:相关办法明确将投保主体界定为“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统一缴纳保费。
· 保费计入运营成本:保费从医疗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计入运营成本。
· 不得转嫁患者: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二、地方特殊规定:医务人员分担
部分地方(如上海)规定,保费通常包含“医疗机构保险费”和“医务人员保险费”两部分。前者由医院承担,后者原则上由医务人员负担。但医务人员个人并非法定的投保义务人。
三、特殊情况
· 医务人员自行投保:医生可自购医师执业责任保险作为补充,此时保费由个人承担。
· 患者自行投保:患者自愿购买的医疗意外险,保费由患者自己承担。
四、核心提示
· 以合同约定为准:具体承担方式最终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 内部考核不改变法定义务:医院内部让科室或医生分担费用,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改变医疗机构作为法定投保主体的地位。
引用法条: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七条
· 《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29号)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