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区分两大体系:普通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侵权)≠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计算方式完全不同。
1.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沈阳、辽宁法院标准)
不直接叠加10%+10%,也不能自动晋升九级。依据辽宁高院指导意见:以最重伤残为基础指数,新增伤残设置附加指数。
一处十级基础系数10%,第二处十级附加指数1%,综合伤残赔偿指数=11%。
公式: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综合指数×责任比例。
附加指数总和上限10%,总系数不超过100%。
误区纠正:不能按照20%计算;保险公司常仅按单处十级10%赔付,诉讼中可主张11%。
2. 工伤案件(劳动能力鉴定)
规则完全不一样:两项十级伤残,可以晋升为九级伤残,直接按照九级20%系数计算工伤待遇。
除残疾赔偿金外,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核算。两处伤残法院一般可适度调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辽高法〔2020〕167号(辽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多处伤残,最高等级指数为基数,十级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累计不超10%。
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项及以上相同等级,最多晋升一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