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里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是一套监管、维权制度,它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经营者违背诚信与商业道德、扰乱市场公平秩序、损害同行或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全部类型规定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首先,混淆仿冒行为,法条依据为第七条,也就是常说的“傍名牌”。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知名度的商品包装、企业字号、网名、APP图标,或是把别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刻意让消费者分不清商品来源;仿冒网红店铺名称、抄袭知名产品外观都属于此类,协助他人做仿冒引流同样违法。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法条依据为第八条。经营者暗中给交易方工作人员、能影响合作的第三方现金、礼品、未入账回扣,以此换取独家订单、优先供货等竞争优势。法律仅允许公开、如实入账的折扣与佣金,私下返利都被禁止。
然后,虚假宣传与刷单炒信,法条依据为第九条。对产品功效、销量、用户评价、资质证书做不实描述,组织刷单刷好评、虚构成交数据、伪造权威认证误导消费者;专门承接刷单、虚假测评的服务商,也会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者,侵犯商业秘密,法条依据为第十条。通过偷拍、利诱员工、电子入侵等手段窃取竞品的配方、客户名单、报价方案;掌握保密信息后私自泄露、转让,或是第三方明知信息来路不正仍使用,均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包含违规有奖销售,法条依据为第十一条。设置抽奖时隐瞒中奖规则、谎称有奖、内定中奖人员,或是奖金金额超出法定上限,利用不合理有奖套路诱导消费者消费。
还有商业诋毁行为,法条依据为第十二条。编造、传播虚假负面信息抹黑竞争对手,恶意发布不实差评、捏造竞品质量安全问题,刻意破坏对方商业信誉与商品口碑。
最后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条依据为第十三条。恶意弹窗跳转、强制拦截竞品网页、干扰对手APP正常运行、批量恶意投诉下架竞品、恶意抓取电商流量,借助技术手段破坏线上公平竞争环境。
除此之外,该法第二条还设置兜底条款,凡是违背公平诚信、公认商业道德,损害市场秩序的新型竞争手段,即便不在上述列举范围内,也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