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收到工伤认定书后不认可,可依法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但举证责任由单位承担,职工只需固定原有证据、配合应诉,待认定生效后主张工伤待遇。
一、核心举证规则(关键法条)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实务中单位单纯口头否认无效,必须提交事故不属于工伤的客观证据,无证据则其异议不成立。
二、单位合法维权途径(职工同步应对)
1. 行政复议(60日期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单位自签收工伤认定书起60日内,向人社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议。职工作为第三人参与复议,提交劳动关系、事故经过、病历、考勤等原始证据反驳单位主张。
2. 行政诉讼(两种情形)
①直接起诉:收到认定书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②复议后起诉:不服复议决定,收到复议书15日内起诉。
法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职工完整维权步骤
1. 留存全部原件:工伤认定书、送达回执、劳动合同、工友证言、就医材料、事故现场记录,防止单位拖延程序销毁证据;
2. 单位启动复议/诉讼时,按时出庭,重点强调举证责任在单位,单位无相反证据则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3. 若单位超60日未复议、超6个月未起诉,工伤认定书自动生效;
4. 生效后单位拒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全部工伤赔偿。
四、风险提示
单位提起复议、诉讼仅为法定救济权利,不能直接停止工伤待遇垫付;诉讼期间职工可正常做劳动能力鉴定,待文书生效后一次性索赔,多数仅口头不认、无实质证据的单位,复议、诉讼均会败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