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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是啥

#刑事案件

2 人看过

2026-07-03 15:28:18

董嘉欣

北京观韬中茂(广州) 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高空抛物罪(刑法第291条之二)的基础量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上并未单独设立“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但司法实践中,当高空抛物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时,通常会通过“罪名竞合”或“从重处罚”来体现相应的法律评价。具体量刑标准及适用规则如下:一、罪名竞合: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量刑(核心规则)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2款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抛物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时,通常不再适用高空抛物罪,而是按以下重罪论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抛物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抛掷重物、易燃易爆物至人员密集场所,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若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罪处罚。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若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处罚。

二、高空抛物罪内的“从重处罚”标准(若仍按高空抛物罪论处)若高空抛物行为虽未达到上述重罪的入罪标准,但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恶劣情节,在适用高空抛物罪量刑时,将面临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多次实施高空抛物:短时间内多次抛掷,危险性累积,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经劝阻仍继续实施:无视他人劝阻,执意抛物,主观恶性大。受过处罚后再次实施:曾因高空抛物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在小区广场、学校周边、商场、主干道等人员密集区域抛物,极易造成重大危害。抛掷危险物品:抛掷菜刀、砖块、重物、易燃易爆物等具有极大杀伤力的物品,危险性极高。

法律依据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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