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即拆迁时,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安置房而主张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需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