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环境资源行政复议后是否可以提出诉讼请求,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情况: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如,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等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若认为复议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通常有权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复议前置情形:必须先复议,再诉讼对于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特定情形,法律规定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诉讼。例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行为侵犯其权益,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复议终局情形:不可提起诉讼在极少数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此时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土地征用等决定,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