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义务主体为医疗机构,,而非医务人员个人。
一、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21〕29号)第三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依法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该办法明确将投保主体界定为“医疗机构”。
二、保费承担主体
(一)公立医疗机构:通常由医院自身预算列支,纳入年度运营经费;
(二)私立医疗机构:由该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人自行缴纳;
(三)医务人员个人:不承担保费缴纳义务,但部分医院可能通过内部考核机制要求科室或责任人分担一定比例,此系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不改变法定投保主体。
三、保险性质与功能
医疗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具有分散医疗风险、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之功能。该保险以医疗机构为被保险人,覆盖该机构所有依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造成的患者损害。
四、实务提示
患者若遭遇医疗损害,应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由医疗机构依据已投保之医疗责任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患者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在诉讼中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依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
关于作者
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公司与商事、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业内享有卓越声誉,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之服务理念。侯法政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托建纬所强大的专业资源及“法律+工程”复合背景团队支持,能够精准把握行业特性与法律风险,为客户提供前瞻性、务实性的法律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