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规定如下:原告举证责任行为与损害事实: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需证明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危险。关联性证据:原告需提供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逻辑联系,但不要求证明严格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若主张损害赔偿,原告需就主张的损失、费用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责任因果关系不存在:被告需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排放的污染物未到达损害发生地、损害在行为前已发生等。免责或减责事由:若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被告需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需注意,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旨在减轻原告举证负担,保护被侵权人权益。但原告仍需完成初步的关联性举证,否则被告无需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