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高空坠物若找不到具体责任人,受害人可以起诉,以下是具体说明:起诉对象受害人可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通常为二楼及以上住户)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安装监控、未进行巡查等),也需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被诉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实施加害行为(如提供不在场证明、证明自家窗户无法抛出物品等),否则需承担补偿责任。总结:即使无法找到具体责任人,受害人仍可通过起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主张补偿或赔偿。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责任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