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连带责任产生的条件主要分为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两种情形,以下是具体条件:基于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教唆、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或帮助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若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的,也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0条)。分别侵权但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1条)。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接到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1197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发生事故,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盗抢机动车发生事故,盗抢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第1214条、第1215条)。高度危险物致害: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41条、第1242条)。建筑物倒塌、塌陷致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民法典》第1252条)。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973条)。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或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64条、第167条)。基于当事人约定的连带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连带责任保证、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连带责任等(《民法典》第688条、第973条)。需注意,连带责任必须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不能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是否构成连带责任需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