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后下达判决书的时间因案件类型和程序而异,具体如下:
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样,当庭宣判的需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在宣告后立即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送达判决书时间与简易程序相同。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