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条款。
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生态环境等公共利益,法院不予确认。
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协议损害未参与调解的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达成的调解协议侵犯配偶财产权,或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
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协议,或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签订协议,法院经审查属实后确认协议无效。
调解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自愿(如调解员强制调解)或实体不自愿(如当事人受外力干预)的情形。
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协议条款模糊、权利义务不清晰,无法确定具体履行内容或执行标准,法院无法进行司法确认。
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如调解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确认(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或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调解事项,法院不予受理或确认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