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权利
实物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等)、流动资产(如库存、原材料、现金等)。
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共有财产份额:债务人对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的相应份额或财产权利。
未支付对价的财产:企业破产前已取得但未支付对价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财产。
民事执行中的财产:破产申请受理前已采取民事执行措施但未执行完毕的财产,剩余部分列入债务人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因清偿债务取得的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财产。
合同履行收益:因外单位或个人继续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孳息及收益:由债务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如利息、股息、租金等),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前投资的股份、债券、股票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
继续营业收益:若破产程序中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其继续营业所取得的财产。
追回财产:管理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追回权等追回的财产,包括债务人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提前清偿债务等行为涉及的财产,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的财产、未实缴的出资等。
需注意:以下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合同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