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劳动争议调解本身通常不会导致被开除,因为劳动者依法维权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调解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开除。具体如下: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若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未达到录用标准,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劳动者存在旷工、泄露商业秘密、打架斗殴等行为,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明确此类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据此开除劳动者。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若劳动者因工作疏忽或故意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用人单位可将其辞退。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若劳动者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经用人单位提醒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劳动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仅因劳动者参与劳动争议调解而将其开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