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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工伤期间待遇由谁支付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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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1 20:50:34

李德红

上海正策(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后,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医疗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承担,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主体责任解析


1. 停工留薪期待遇(核心工资部分)


• 支付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即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标准:按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不得降低。


2.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 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工单位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可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工伤待遇。


维权步骤建议


1. 确认劳动关系: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留存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牌、考勤记录等证据。


2. 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务派遣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申报;单位未申报的,你可在1年内自行向社保部门申报。


3.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作为计算待遇的依据。


4. 主张待遇支付:


◦ 先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要求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待遇。


◦ 协商不成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个人观点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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