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第一,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被害人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三,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通过追缴或责令退赔方式解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此外,对于不宜在刑事审判中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如股权确认、合同纠纷等,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