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明确征收范围、目的、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抢栽抢建,否则不予补偿。
组织土地现状调查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并由各方签字确认。调查结果需公示,权利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评估需邀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参与,评估结果为低风险或可通过措施化解为低风险的,方可实施征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并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公告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依申请组织听证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政府应依法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并重新公告。
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协议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政府与权利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比例一般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需在申请征收时说明情况。
落实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政府组织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依法组织报批完成前期工作后,政府依法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政府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文件、征收范围、土地腾退要求、资金拨付时间、行政救济方式等内容。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政府可依据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责令交出土地被征地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出土地、阻碍征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