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并非“退还”,而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偿。具体流程如下:
成立清算组与接管财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接管企业财产,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债权申报与审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性质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
财产变价管理人将企业非货币财产(如固定资产、存货等)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转化为货币资金,以便清偿债务。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财产按以下顺序清偿: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管理人报酬、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费用等。
职工债权: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税款。
普通破产债权: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全部清偿请求,按各债权人债权比例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与债务消灭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后,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债权人不能再向破产企业主张权利。
需注意,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清偿以企业现有财产为限,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债务通常不再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