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监狱十三年改判无罪后,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需明确原判刑罚的法院名称、地址等信息。
准备申请材料
国家赔偿申请书:详细填写个人信息、案件经过、精神损害情况及赔偿请求(如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
改判无罪的法律文书:如再审判决书、裁定书等,证明无罪改判的事实。
精神损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亲友证言等,证明因错误羁押导致的精神痛苦、名誉受损等后果。
提交申请将申请材料提交给赔偿义务机关(原判法院),并保留提交凭证。申请书应明确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及理由,同时可一并提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要求。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决定赔偿,会制作赔偿决定书并送达;若不予赔偿,会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后续救济途径
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对赔偿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有异议,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合理数额(一般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50%,特殊情况可更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