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不开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法院工作安排方面
案件排期繁忙:法院案件数量多,审判资源有限,需按先后顺序和复杂程度排期开庭。简单案件可能较快排期,复杂案件或涉及多方的案件需更多准备时间,排期会相对较晚。
临时工作调整:法院可能因内部临时重大活动、人员调配等客观原因,需要调整开庭计划,导致原定开庭时间推迟。
案件本身情况方面
需补充证据或材料:立案后,法院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完整、事实不清或需要进一步核实,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当事人未及时补充,会导致开庭时间延后。
需进行鉴定、评估等:案件涉及专业问题,如笔迹鉴定、财产评估、伤残鉴定等,需等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才能开庭,这期间会暂停排期。
需追加当事人:若案件需要追加共同被告、第三人等,需重新送达法律文书,确定新的开庭时间,会使开庭时间推迟。
当事人相关因素方面
被告送达困难:立案后,法院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法律文书。若被告下落不明、地址变更或拒不配合,法院需采取公告送达等方式,公告期一般为60天,会导致开庭时间大幅延后。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可申请回避。回避申请提出后,需等待法院审查决定,期间会延期开庭。
当事人未按时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调解或其他程序方面
诉前调解或庭前调解:法院立案后,可能会先进行诉前调解或庭前调解。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法院会暂时不排期开庭,先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案件结案,无需开庭;调解不成才会恢复诉讼程序,重新排期开庭。
存在其他关联案件: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会中止诉讼,待另一案审结后再恢复审理,开庭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