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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有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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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 02:37:27

庞立伟

山东名律(岚山)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权落空或可能落空时,持票人依法向票据上所有票据行为人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是继票据付款请求权后的第二次权利。以下是具体说明:

    行使条件: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形,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追索对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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