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给抚养费是可行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同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这表明法律并不禁止离婚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支付方有相应经济能力,该约定即为有效。但在实际操作中,需综合考虑支付方经济状况、孩子未来需求变化等因素,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次性支付的金额、时间节点等具体条款,以保障双方权益。
法律依据
离婚协议约定一次性给抚养费主要依据《民法典》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法条。具体如下: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