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强奸罪中,从犯的犯罪中止认定需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主观方面
自动性:从犯必须是出于本人主观上的自由、自愿放弃犯罪意图。若因外界因素(如被害人反抗、他人制止等)被迫放弃,不构成中止,可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彻底性:从犯需彻底放弃强奸犯罪意图,而非暂时停止或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若仅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停止,主观上仍保留犯罪意图,则不构成中止。
二、客观方面
放弃犯罪行为:从犯需主动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停止暴力、胁迫等行为。
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这是关键条件。从犯不仅需放弃自身行为,还需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且该措施需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如强奸既遂)的发生。若未阻止其他共犯行为,或虽尝试阻止但未成功,一般不认定为中止。
三、典型案例参考
施嘉卫案:施嘉卫在共同强奸中起辅助作用,但其放弃奸淫行为后未阻止主犯继续实施强奸,且主观上未彻底放弃犯罪意图(转而实施猥亵行为),未被认定为犯罪中止。
李某案:李某在共同强奸中因同案犯受伤而停止,但未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被认定为犯罪未遂而非中止。
总结:共同犯罪强奸罪中,从犯的犯罪中止认定需同时满足主观上的自动性、彻底性和客观上的有效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等条件。若仅放弃自身行为但未阻止其他共犯,或未有效防止犯罪结果,一般不认定为中止,可能根据其他共犯的犯罪形态(如既遂、未遂)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