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体要件
遗弃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或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受扶养权利,对象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些人群因自身生理或心理原因,需要他人的扶养和照顾以维持基本生活。
2. 客观要件
- 负有扶养义务:行为人必须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扶养义务的来源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法律规定(如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基于合同或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收养关系、救助义务等)。
- 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行为人具有扶养能力(如有独立的经济能力或生活条件),但故意拒绝履行扶养义务,表现为不提供生活必需品、不给予生活照料或将被扶养人置于无人照顾的境地。
- 情节恶劣: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例如,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重伤、死亡、自杀等)。
3. 主体要件
遗弃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通常包括家庭成员、监护人或实际扶养人,以及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扶养义务的主体。
4. 主观要件
遗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负有扶养义务,且明知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被害人陷入危险境地,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动机可能是自私、逃避责任或其他卑鄙目的,但主观故意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遗弃行为若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