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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发生在今年3月份,我在沈阳一家整形医院做的上眼皮,没有做好,现在对方不负责

#综合咨询

2023-06-29 18:58:12

苏珊

法临平台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建议

根据你方提供的信息来看,由于美容医疗机构方存在违约情形(医疗美容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初步判定你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美容医疗机构方应该将医疗美容服务费退还给你方。 (一) 可以与美容医疗机构方协商,要求返还收取的医疗美容服务费。 (二) 美容医疗机构方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未达到预期效果,且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你方可以要美容医疗机构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你方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注意: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可同时主张,但是主张的两种金额加起来不能超过你方遭受的总损失,例如:约定违约金为一万元,遭受的损失为一万元,此时你方最多主张一万元的赔偿,不能要求同时赔偿违约金与损失的总额。 (三) 你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具体选择如下: 1.若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单独达成仲裁协议,且该约定有效的,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若未约定仲裁协议或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或是退费。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答于 2023-06-29 18: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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