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对方在合同履行中单方要求加价,并以不赠送赠品相胁迫,迫使您签订新合同的行为,涉嫌构成违约甚至消费欺诈。您有权主张解除原合同、要求返还多付的款项,并主张赔偿损失。具体可主张的权利包括: 针对加价行为:主张原合同约定“一口价8.8万”具有约束力,对方中途加价无合同依据,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针对新合同:因对方以“不赠家电”相要挟,迫使您签订新合同增加价款,该新合同可能构成可撤销合同(受胁迫或显失公平),您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 针对不开票行为:要求对方开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其以“承担税点”为由不开票违法,您可向税务机关投诉。 潜在三倍赔偿:如果对方存在“恶意增项”的欺诈故意(如前期低价引流、后期恶意加价),您可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需证明欺诈)。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答于 10天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