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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上公开杀狗销售的行为,因其通常无法提供合法的检疫证明,且可能违反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公开杀狗销售的行为,核心在于其屠宰和销售环节是否遵守了法定的检疫程序。由于狗不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可食用畜禽,其屠宰和销售缺乏国家统一的检疫标准和规程。因此,实践中,绝大多数公开杀狗销售的行为均无法提供合法的检疫证明,属于违法经营。
参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检疫申报】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检疫要求】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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