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系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 医疗费的范围并不当然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医疗机构用药系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选用非医保用药系由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来决定。并且,车主签署的保险合同性质是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依据该合同收取的保费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投保人对投保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如果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将导致保险公司收取高额商业保险费,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亦有悖诚信,也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因此,非医保用药不应扣除。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解答于 2024-05-30 1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