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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改判缓刑。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2022)湘04刑终3@@号

  • 裁判日期:

    2023-01-04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男,19**年*0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金汇社区****一段*******房,住长沙开心区*****。2021年1月28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月18日、同年9月30日先后经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诉讼记录
经过仔细阅卷发现卷宗中的辩点后冒着检察院抗诉的压力与法院对接,最终采信了辩护人观点!当事人三次进看守所最终获得自由!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5月,刘*要被告人宁**推销研究生考试培训业务。后宁**帮刘*招收李*、喻**等8名考生参加研究生考试,每人收费3万至5万元不等。同年12月25日下午,宁**到达衡阳入住座落于珠晖区的丽波酒店,刘*在该酒店交给宁**10个考试*****,并告知使用方法,由宁**分发给参加考试的考生,其中喻**、太**怡等5名考生拿走了考试*****(后一人退回)。此过程中,宁**陆续转到刘*指定的银行账户14.88万元,从中获利1.26万元。2021年1月28日,宁**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裁判分析过程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和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提出,肖**、宁**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原判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二上诉人没有正当理由提起上诉,应当视为不真实的认罪认罚,对其一审判决因认罪认罚而获得从宽处理诉讼权益,应予取消;肖**、宁**犯罪情节严重,不能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驳回抗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5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肖**的定罪部分、第二项对上诉人宁**的定罪部分和第三项对宁**追缴违法所得部分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2)湘0405刑初7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肖**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上诉人宁**的量刑部分判决; 三、上诉人宁**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官信息
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