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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被恶意中伤,律师协助诉讼维护名誉权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2)鲁0112民初5291号

  • 裁判日期:

    2023-01-13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张老师,1998年生人,某物业公司班长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先后向业主群及其它工作群等共计28个微信群聊内发送针对原告的不实言论。被告发布上述不实信息、针对原告的造谣、诽谤、诬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遂成讼
裁判分析过程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是其个人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原、被告同事之间若有矛盾、不满,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但本案涉案微信群聊群数量计 28 个,群聊成员众多,属于公共聊天平台,聊天内容对全部群成员公开。被告采取在多个微信群聊发布告别信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客观上导致部分小区业主对原告产生不满情绪,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认定被告造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济南市范围内报刊上发布向原告赔礼道歉的道歉声明(内容事先须经本院审查),如被告拒不履行该项内容,本院将采用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承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法官信息
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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