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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损害,对方据不理赔,最终通过委托律师诉讼获取最大赔偿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槐荫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2)鲁0104民初1879号

  • 裁判日期:

    2022-05-24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老师,1972年7月30日出生。被告刘某,1949年1月19日出生。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20 年1月2日11时27分许,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本市槐荫区纬十二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 南行驶至纬十二路和谐广场门前站牌处临时停车,左转起步时,遇李老师驾驶爱玛牌电动二轮车沿纬十二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同向行驶至此,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李老师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老师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 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老师不承担事故责任。李老师住院花费医疗费十万余元,并因受伤无法工作近一年。被告刘某经代理人多次协商不调解,经前后两次诉讼,最终帮助李老师追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二十多万元
裁判分析过程
近年来随着家用轿车的普及,交通事故也频繁发生,律师提醒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及时报警确认侵权事实和双方责任,受伤害后及时就医,对于治疗过程中进行的检查、缴纳的费用等保留好相关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及底片,以备诉讼鉴定时能够提供完整的证据。也提示双方尽量避免私下和解,若和解一定签订书面协议,从而避免事后有后遗症难以索赔或者车主赔付后被恶意索赔的情况发生。具体到本案,因为被告系电动三轮车,没有保险予以托底,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前期为了保障李老师利益与被告多次沟通,争取调解,但最终差异较大,未能调解成功,代理人依法为李老师申请鉴定,经两次诉讼,对李老师遭受的人身损害及误工、伤残等损失均通过诉讼方式获得索赔
判决结果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后续治疗医疗费35781.5元; 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打印费43元; 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 四、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营养费750元; 五、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误工费4255元; 六、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护理费6815元; 七、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八、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交通费300元; 九、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鉴定费2080元; 十、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老师伤残赔偿金94132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 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官信息
丁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