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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0)皖0111刑初529号

  • 裁判日期:

    2022-09-17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路某,程某,王某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余福根(另案处理)作为实际出资人,2016年4月份在合肥市包河区成立安徽瀚晟心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晟公司),并于2017年和2018年先后开发“散户之佳”和“尚柿直播”两个直播平台,开展网上直播业务。瀚晟公司下设人事部、招商部、网络部、推广部等部门。2018年8月为扩大经营,余福根将瀚晟公司推广部从原公司划拨出来,在合肥市包河区注册安徽一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游公司),一游公司作为瀚晟公司的直营公司,主要负责引流客户到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客户在直播平台充值的钱款均进入瀚晟公司账户。后由于规模扩大,2018年11月一游公司搬至合肥市包河区绿地赢海C座18楼、23楼开展业务。一游公司市场部分设超强、王者、巅峰三个战区,各战区均有对应的***和后端推广员。每个战区下面分不同战队,战队前端推广员以***的身份添加外地男性为好友,以与对方谈对象的名义吸引客户入金,前端推广员把入金的客户信息推送给后端推广员,由后端推广员继续假冒***与客户深入聊天,并以要和直播平台解约,需要客户帮助完成解约任务为由,骗取客户在平台大量入金打赏。在推广员和客户聊天过程中,对应的***会根据推广员需要随时向推广员提供实时照片、与客户打电话、视频或见面,获取客户信任,以骗取客户更多入金。对于客户的入金,公司按照各级人员的提成比例进行提成。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程某、王某、吴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及互联网技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实施电话网络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路某、程某参与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参与诈骗的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路广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程亚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被告人王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四、被告人吴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五、被告人徐带兵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已缴纳。) 六、各被告人退赃退赔在本院对公账户的违法所得合计107103元,按认定损失的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信息
审 判 长  张之悦 人民陪审员  吴 梅 人民陪审员  黄顺琪 书 记 员  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