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某,女,回族
原告丁某某,女,回族
被告黄某某,男,回族
被告黄某,男回族
被告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梁某某对该房屋享有62.5%份额,黄某1、黄某2、黄某3各享有12.5%份额,
裁判分析过程
遗嘱是否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黄保堂、梁秀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沙市区北京路食品宿舍1门4楼1号房屋一套(面积 78.61 平方米,产权证号:9911371 号),原告黄军玲分得28.125%份额,原告丁功玉与被告黄伟共同分得 12.5%,被告黄军义分得 43.75%,被告黄伟分得 15.625%;
二、被告黄军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军玲 11183 元,支付被告黄伟 11183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的诉讼主张。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法官信息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