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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汇业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中建一局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信息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案号:

    (2022)京0106民初24671号

  • 裁判日期:

    2022-11-17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文书性质:

    判决书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沈阳汇业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案件基本情况
2019 年 11 月 19 日,汇业程公司(供方)与中建一局公司(采 购方)签订了《电线电缆采购供应合同》约定:第一部分专用条 款。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合同含税总价为: RMB410 585.55 元(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零伍佰捌拾伍元伍角伍 分整)。其中:不含税价款为 363 350.04 元,增值税为 47 235.51 元。特别说明:当供货物资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 10 万元以上或 超过合同总价 20%(孰低)时,必须重新签署采购合同或补充协议, 否则超出部分金额不予以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三、交货 联系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在具备交货条件时采购方可分 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书面通知后 3 个日历天内供方须将货 物按照采购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2.为保证顺利履约,在履约期间内双方设置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必须保持联络畅通
裁判分析过程
汇业程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采购供应合同, 双方成立了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有效。汇业程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共同确认合同发生金额687 642.49 元、已经支付金额 650 000 元、尚欠金额 37 642.49 元。本案中,汇业程公司已经供货完毕,双方就供货签署了对账 单及结算单,且汇业程公司向中建一局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要货款, 综合上述合同履行情况,本院认定上述货款达到付款条件,关于 汇业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 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原告沈阳汇业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7 642.49 元; 二、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七日内向原告沈阳汇业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37 642.49 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至实际支付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以 3764.24 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沈阳汇业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0.53 元,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引用法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法官信息
法官:宋如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