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南盾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有10余项,其2018年度含消防安全监测业务的销售额约为1亿元。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经立案调查于2020年11月决定对南盾公司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南盾公司认为协议达成的最低价不是固定价,不属于垄断协议,且省市场监管局处罚过高,不应以上一年度全部销售额进行处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要旨】本案系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垄断行为的认定,南盾公司通过约定设定了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收费项目及对应的最低价格,并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是否按照约定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并无差异,南盾公司的行为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同时,南盾公司对所有承接的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均按照约定的标准对客户进行报价,部分收费按约定标准执行,系实施了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关于处罚数额,综合考量立法目的和过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未明确界定“上一年度销售额”是违法经营及其相关业务的销售额,还是企业全部经营业务销售额,处罚幅度具有弹性空间,同时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且对于尚未实施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可以处以罚款,其目的就在于不但要制止已发生的垄断行为,更要着眼于防患未然,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垄断行为危害性不仅限于行为涉及的特定范围,还损害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运行效率。因此,总体上对垄断行为应当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仅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针对南盾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在处罚时已经考虑南盾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检测业务未严格按照垄断协议执行、南盾公司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等情节,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裁判价值】限定最低价格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系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明确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