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申诉人魏某某的行为与万某私自将血液中心代管的无偿献血储备金人民币800万元转存至华夏银行江汉支行和商业银行青年路支行,后该款被他人从商业银行青年路支行骗取,造成590万元的经济损失未能追回的严重后果无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亦不具备玩忽职守所要求的“过失”心态特征,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2014)鄂刑监一再终字第00024
号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某某原系血液中心血源科工作人员,负责该科室的内勤工作。2002年初起,负责保管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2002年8月和2003年3月,武汉血液中心财务科科长万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为挪用本单位代管的无偿献血储备金,先后两次找到魏某某,要求魏某某在其提供的银行开户申请书上加盖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魏某某在不清楚事实,又未向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违反印章使用规定,两次为万某加盖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致使万某私自将其所在单位代管的无偿献血储备金人民币800万元,先后转存到华夏银行江汉支行和商业银行青年路支行。后该款被他人从商业银行青年路支行骗取,造成590万元的经济损失资金。
法院认为
本案中,申诉人魏某某虽然保管过武汉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但在保管期间魏某某既没有接受过专门教育培训,也没有任何领导强调印章使用的规章制度,故不能当然要求魏某某知晓印章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案证人证言亦证实该印章的使用范围仅涉及工作人员外出联系献血工作的介绍信、献血工作的各项会议、活动通知以及相关献血文件的签发之用。在此情况下,魏某某不可能预见加盖印章会导致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造成590万元流失的根本责任在于万某、李某1和李某2。在开户申请表上加盖印章的行为并不直接、必然地导致本案的危害后果,魏某某不是这590万元的巨额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且魏某某从中未获取任何个人利益,不应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武刑再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和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1)硚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2006)硚刑初字第737号刑事判决。
二、申诉人魏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