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认缴制下如何认定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

#公司事务

994浏览

2023-11-13 14:29:36

李鑫

李鑫 律师

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

    货币出资是股东最为常见的出资形式。认缴制制度下,立法取消强制验资环节,验资报告不再作为判断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的唯一标准,这意味着股东是否实际缴纳出资由过去受政府控制和监管转为由公司自行负责。在此背景下,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力度减弱等多重因素,不少中小微企业的股东出资并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进行。许多股东出资过程不规范,无法提供完备的证据材料证明实缴出资情况,一旦涉讼股东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对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提出相关营商指引,旨在为企业合规经营、实现风险防控提供可靠性参考建议。

 

      营商建议

 

    1.股东向公司转账应注明款项性质,并按款项性质将其记入公司财务账簿。

 

    2.股东应避免通过他人账户缴纳出资款,而应直接缴纳至公司账户。缴资后应及时索取收款凭证及出资证明书,督促公司将其计入财务账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股东以对公司的借款转为出资款,应以公司财务状况良好为前提,且需公司作出决议,变更财务账册中的款项性质,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案释法

 

    案例一

 

    朱某为 A公司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 A公司监事。两人任职期间,王某向朱某转账100万元。同日,朱某向A公司转账100万元,并注明“投资款”。A公司将该款作为股东实收资本记载于公司财务账簿及申报税务的《资产负债表》中。各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现王某主张该款为其对 A公司的借款,朱某作出证词认同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于涉案款项发生时系A公司的股东,依法负有出资义务,其向A公司支付款项时备注的用途非“借款”而系“投资款”,且该款已被A公司记作实收资本,朱某与王某对此应当知晓但均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该记载的真实性。虽工商登记未变更缴资信息,法院依法认定该笔款项系朱某向A公司缴纳的出资款,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请。

 

    案例二

 

    B 公司股东为李某、王某及张某。2017年间,李某以借款名义向B公司转账50万元。2018年,三股东签署《关于借款转为出资款的确认函》,确认将50万元借款转为三股东的出资款。

 

2019年,B公司因对外欠款未付,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其应承担付款责任。执行过程中,因B 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李某、王某和张某三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予以准许。三股东对此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股东签署的确认函系B公司及其股东出具的内部文件,证明力较弱,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三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审理中,法院向税务部门调取B公司2017年度至2021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查明直至2020年5月,B公司方才将上述借款性质变更为出资款。

 

    而B公司自2018年起资产负债表一直显示为资不抵债,三股东变更借款性质实为将股东的内部债权优先于公司外部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因此,对于三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的主张,法院均未予采纳。

 

       结语

 

    认缴制下,对于股东出资,由原有的政府监管改为公司自行对股东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故人民法院在审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应就其是否实际完成出资款交付、相应款项的具体性质等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完备的货币出资流程需涉及以下材料:一是股东持有的证明其缴纳出资的转款记录和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二是公司保留的记载股东出资的公司财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公司年报等公司资料。具体到个案中,因各类证据材料的制作主体和形成过程不同,对于证明缴纳出资到位的证明力亦有所区分。首先,虽法律对验资不作要求,但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仍具有较强证明力;其次,转款凭证与公司财务账册作为体现款项性质与具体金额的直接证据亦具有较强证明力;最后,出资证明书与公司年报等证明力较弱,需由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当事人各证据间应相互印证,不得出现矛盾之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 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诉讼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昆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景德镇家属能进看守所会见吗?谁能见、怎么办,一次说清
民法典关于根本违约的法律规定
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
家里漏水、车辆被泡、路上摔伤……暴雨来袭并非所有损失都赔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