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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股权已经转让,抽逃出资的股东仍应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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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8 14:27:53

李新宇

李新宇 律师

北京春禾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股东应提交公司转移出资款不构成抽逃的证据。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383号

案情:

1、金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为王某等三人。

2、2005年4月26日,股东缴纳了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3、2005年4月27日,金桥公司向昌达公司转账300万元。

4、2006年11月27日至2015年4月2日,金桥公司股东进行了多次转让、变更、增资,现股东为黄×、韩×。

5、2019年4月22日,法院对尚雅公司与金桥公司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金桥公司应退还尚雅公司保证金、利息、工程价款、违约金等4349.6万元。

6、该案执行过程中,尚雅公司申请追加王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尚雅公司的债权产生于王某等人股权转让之后,转让股权与尚雅公司债权不能实现并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等人未举证证明出资款转出系正常业务往来,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改判追加王某等人为尚雅公司与金桥公司一案的被执行人。


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且未经合法程序不得抽逃出资,无论该股东是否转让股权,仍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原股东和新股东应当对出资义务、补足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本案中,原始股东的股权虽然经过了多次的股权变更,但现在公司无法清偿对外债务,债权人有权追究此前发生的抽逃出资责任。

引用法条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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