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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可以起诉总公司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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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1:33:31

陈高超

陈高超 律师

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

    01、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是否可以起诉总公司

 

 

    有当事人问: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盖的也是分公司的章,签的也是分公司负责人的名字,那么当发生纠纷的时候,是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还是将二者一并起诉呢?

 

    答:这里其实涉及两个问题:

 

    1、发生纠纷,是起诉分公司还是总公司,还是将二者一并起诉?

 

    2、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在法律上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一、一般而言,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产生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最终责任,只是分支机构有财产的也“可以”先行承担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议起诉分公司的同时,一并起诉总公司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当与分公司发生纠纷时,同时起诉总分公司是最佳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分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可以追加法人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而总分公司之间又存在连带责任的关系,所以当与分公司发生纠纷时,同时起诉总分公司将是最佳选择,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后期的执行。

 

    《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02、未满18周岁劳工因工受伤,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问:雇佣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是否受工伤保险保护?

 

    答:《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以从事一些与他能力相符的工作,也就是说,年满十六周岁以后,可以依法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依法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录用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则是法律允许的,并不违法,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对未成年劳工予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例如,《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03、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文件是否属于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问: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文件是否属于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

 

    省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定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政府中只有省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制订的才叫地方规章,其所属部门无权制定地方规章。

 

    省级政府所属部门,如果属于垂直管理或者双重管理,其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对下一级政府的所属部门具有约束力,其他情况下则不可以。

 

    0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什么要取消备案?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以前是要备案的,但是后来取消了备案,新的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还是需要以中标合同为准,那为什么取消备案呢?

 

    答:这里通常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大家都以为备案合同就是中标合同。通常这一领域其实同时存在三个合同:

 

   1、中标合同

 

    2、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私下签订的合同

 

    3、备案合同

 

    在新司法解释生效以前,原司法解释规定的是以备案合同为准,但是实践中备案的合同既不是中标合同,也不是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私下另行签订的合同,而是当事人为了应付备案而签订的合同。

 

    如此一来,备案合同与中标合同往往存在很大的区别,通常并不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这种为了备案而备案的行为其实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于是从2018年起,国家就明文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再需要备案了。

 

    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只认准中标合同,而不再是备案合同,这也算是向破除形式主义迈出的重要一步。

 

    原2005《解释(一)》(已废止):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021《解释(一)》:

 

    第二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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