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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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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0 11:26:54

王恩大

王恩大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侵犯人身权利的,公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1、无罪或者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六个月以上。2、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3、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4、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造成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如受害人无罪被羁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