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创业者成立注册公司,都不再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除个别行业外,法律不再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及缴付时间进行限制,具体注册金额大小、认缴时间都交由股东自行商定。
一些老板在填写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时,认为写得越高越好。一方面,考虑注册资本金越大,越能体现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拥有较好地偿债能力,今后无论在申请银行贷款还是对外宣传推广业务时,都能给公司很好地进行“包装”。另一方面,想着现在反正也是认缴制,不用马上拿钱进公司,填的高也没什么坏影响,也就无所谓了。
但事实上,认缴出资并不等于无需出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出现破产、解散,股东尚未实缴出资的,即使未到认缴期限,也会适用加速到期,即被要求立即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在面对公司债权人通过起诉或执行追加,要求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常常也会被法院认定为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股东需立即承担出资责任。
所以,注册资本金的大小、股东认缴金额的多少,并不是越高越好,也不应单从面子工程考虑盲目填高,还要关注背后的风险和责任。认缴的注册资本金越高,往往意味着承担的责任越大。
引用法条
《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