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也是有条件的,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才产生这种赡养义务。
1.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赡养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是以其父母的赡养义务为基础的,所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条件不应宽于其父母的赡养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所以,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只有在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才可向孙子女、外孙子女提出赡养的要求。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济收入,可以负担自身生活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1)子女已经死亡。这里的死亡亦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子女无力赡养。无力赡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不能以自己的收入满足其合理的生活、医疗等需要。应注意的是,这里的“子女”不应限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有子女。
(3)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经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条件。即使祖父母、外祖父母从未抚养过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仍旧负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3.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生活扶助义务,此义务不同于子女对父母所负的生活保持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是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