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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在一个年度内将所持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的,是否必然无效?

#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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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16:03:26

高倩倩

高倩倩 律师

北京市蓝鹏(济南)律师事务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限售规定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但不属于恶意转让股份逃避风险和责任、未侵害广大投资者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应认定为有效。

 

  律师补充: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引用法条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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