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并不包括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故一审判决认定该程序性瑕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并无不当。
案涉石狮市环湾大道、水头外线项目的施工内容包括市政道路、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属市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环湾公司提供的招商公告、招商文件、招标公告确认函、竞得结果公示、竞得通知书、招商情况报告等证据材料看,环湾公司作为整个项目的招商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的程序。尽管中冶公司对于环湾公司提交的《招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看到过该份文件,但根据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的记载,该份《招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已于2012年11月8日与《石狮市环湾大道、水头外线项目招商答疑》一并进行了公示,环湾公司对招商文件中有关内容的修改,并未超过《投资须知》中规定的对招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并不完全相符,但这些程序性的瑕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且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瑕疵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其他竞标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冶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案涉石狮市环湾大道、水头外线项目的招投标程序违法,案涉《BT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不能成立。对上述三份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