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机动车折旧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其实质为纯粹经济损失。
其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其二,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机动车本身状况、机动车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本案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30日,而本案中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2月24日,两者时间跨度过大,《鉴定评估意见书》亦不能作为本案中认定相应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车辆折旧损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引用法条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